三人魚竿“釣魚”行竊,怎料落進了法網(wǎng)反成“魚”
2021-02-24 15:22:24 來源:中新河南網(wǎng) 責(zé)任編輯:潘再軍
中新河南網(wǎng)2月24日電 2019年8月12日,被害人閔某報警稱其放在家里的兩部手機被盜。同日,羅山縣公安局立案偵查,于2020年5月25日、6月12日分別將同案犯葉某、秦某抓獲,被告人艾某在逃。2020年12月18日,艾某被警方抓獲,民警遂展開偵查,偵破此案。
2019年8月12日夜晚,被告人艾某伙同秦某(已判刑)、葉某(已判刑)到羅山縣某家屬院內(nèi),用粘有雙面膠的釣魚竿從被害人閔某的窗戶伸入室內(nèi),盜竊兩部華為手機;在某街道辦事處的一民房內(nèi),盜竊被害人劉某的一部OPPO手機。經(jīng)羅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,兩部華為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1887元,一部OPPO手機價值人民幣688元。
案件進入審判階段,羅山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,并根據(jù)疫情防控需要,采取非接觸式的網(wǎng)上開庭方式進行審理。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,對自己伙同其他兩名同案犯挑包行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。
該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后認為,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盜竊罪。鑒于艾某自愿認罪認罰,認罪悔罪態(tài)度較好,綜合其犯罪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及悔罪表現(xiàn),依法當庭判決被告人艾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被告人艾某當庭表示服判。(尹月)